沈辽中政办发〔2017〕41号
沈阳市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bet87365最快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我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沈阳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我区地震应急工作以“政府领导、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分级分部门负责、局部服从全局”为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或邻近地区发生(对我区产生影响)应由我区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行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经区
政府批准,区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管地震工作副区长、安全稳定工作的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地震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地震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服务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法制办、人防办、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防大队、气象局、水务集团、港华燃气公司、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辽中分公司、中国联通辽中分公司、中国电信辽中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辽中分公司、中国人寿辽中市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
2.1.2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区人武部负责构建以驻区部队、预备役民兵和武警为主要力量的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灾;视灾情请求辽宁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跨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
管制或者封锁海关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视灾情请示市政府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2.1组成
主任:区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发改局副局长、住建局副局长、财政局副局长、安监局副局长、民政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交通局副局长、卫计局副局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中国移动辽中分公司副总经理、联通辽中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2.2职责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组。
(1)震情监测预报组
组员单位:区地震局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员单位:区地震局、民政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
(3)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组员单位: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人武部、消防大队、水利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
组员单位:区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沈阳供电公司辽中分公司、水务集团、辽中铁路各站段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
功能。
(5)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
组员单位:区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通信保障组
组员单位:联通辽中分公司
主要职责包括: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7)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区公安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8)医疗防疫组
组员单位:区卫计局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督、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
组员单位:区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救济工作。
(10)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地震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专业地震监测台站和社会宏观地震观测场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区地震局对全区各类地震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2预防工作
3.2.1区地震局负责全区地震台网安全运行和前兆数据的及时处理,监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建设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地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并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3.2.2当省政府将我区划为年度地震危险区,或对我区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和临震预报意见时,区政府按省政府的要
求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3.3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3.3.1.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4级,作递进式分级动态预警: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五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Ⅳ级);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Ⅲ级);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Ⅱ级);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Ⅰ级)。
3.3.1.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5级至6级地震(Ⅳ级);6级至6.5级地震(Ⅲ级);6.5级至7级地震(Ⅱ级);7级以上地震(Ⅰ级)。
3.3.2地震预警的发布
3.3.2.1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确定;地震预报
由省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经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3.2.2省政府对我区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若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3.2.3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按照严重程度,地震灾害事件分为严重地震灾害事件[包括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和一般地震灾害(Ⅳ级)事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
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接受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一般地震事件启动一般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区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 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严重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预案,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
4.2.1.1区政府运作程序
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慰问团,公布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请示市政府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预案,向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做好与上级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准备工作。
4.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区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处理下列事宜。
(1)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请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获批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做好赴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安排部署指挥部各应急小组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2)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援工作。
(3)赴灾区现场指挥领导现场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
乡镇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向各应急小组下达命令,快速赶赴灾区按各自职责
投入救灾工作。
(5)协调、调派驻区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伍、区突发
事件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
(6)视情况建议区政府请示市政府向社会各界呼吁帮助。
(7)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
宣传。
(8)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2.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地震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预案的建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区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程序
(1)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
(2)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情况。
(3)协调、调派驻区武警部队、消防大队、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组织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赶赴灾区依职责开展工作。
(6)赴灾区现场帮助、指挥灾区各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部署引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8)必要时向区政府建议请示市政府派遣市地震应急救援队支持抢险救灾。
(9)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领导安排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震情速报
我区境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区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我区周边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区地震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
确测定,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4.3.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震区的地震灾情速报员负责收集地震灾情,迅速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并速报当地政府及区地震局,区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区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区地震局报告,经区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4.3.3震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利、住建、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抄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地震局。
区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及时报送及
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外事办,并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区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3.4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地震局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经市地震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按统一口径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通讯
启动区公共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线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信息产业部门应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及时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部综合协调、各
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区人武部协调、组织指挥驻区域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灾区,扑灭火
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
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区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4.7次生灾害防御
区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区国土局会同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8重要目标警卫
区公安局、驻区武警部队加强对我区重要机关、要害
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9灾民的转移安置
4.10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近区市的监测工作。
区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就地震成因、损失等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分析、检测和鉴定,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区地震局负责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区地震局、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区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区红十字会通过市红十字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4.13新闻报道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时,区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统一领导下,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正式地震预报和区地震局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4应急结束
符合以下条件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即可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政府要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和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及时归还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按照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和给付。
5.4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区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迅录并定期更新。区通信部门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区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中国电信等通信部门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1)人员抢救队伍:市、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驻区武警官兵、预备役民兵、
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2)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等队伍。
(3)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大队、石油化工抢险队、燃气、自来水抢险队等队伍。
(4)医疗救护队伍: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5)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区地震部门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6)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辽中铁路各站段等部门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公路、铁路、桥涵等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4电力保障
区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住建、交通、公用事业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区卫计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区卫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8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粮食局等部门做好灾民生产、生活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调配救灾物资和国内、国际社会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9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10社会动员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开展自救与互救;非灾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区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区国土、住建部门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建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2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待建)。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抗震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地震、科技、科协、教育、电视台、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提高。
7.2培训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对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加强对救援人员和地震救援志愿者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
7.3演习
7.3.1区政府和区各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3.2各专业救援队伍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多部门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8附 则
8.1名词术语
(1)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1预案的制定
《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发布,报市地震局。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局备案。
8.2.2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地震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8.2.3预案的日常管理
《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地震局
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沈阳市辽中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辽中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