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市辽中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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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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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安 |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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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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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牌费 |
汽车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面50元,不反光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不反光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每副70元、不反光每副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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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牌固封装置费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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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牌架费 |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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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缴入国库;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免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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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5元/证、临时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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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院 |
4..诉讼费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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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人防 |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县级市和县100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2000元/平方米。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县级市及县20元/平方米,其它地区40元/平方米。 |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价发〔2001〕72号,沈价发〔2010〕62号,沈价发〔2002〕44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对工业和现代物流项目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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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仲裁 |
6.仲裁收费 |
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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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国土资源局 |
7.耕地开垦费 |
对经批准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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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
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1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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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 ,财综〔2012〕4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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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动产登记收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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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环保局 |
11.排污费 |
污水排污费: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其它因子0.7元/当量。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它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发改价格〔2014〕2008号,财税〔2015〕71号,辽财非〔2015〕832号,辽财综〔2003〕689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5〕30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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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城建 |
12.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用水1.4元/吨。康平、法库执行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12元/吨。 |
国发〔2000〕36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沈价发〔20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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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①繁华地区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0元/日?平米。 ②一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2.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4.00元/日?平米。③二级街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5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1.0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2.00元/日?平米。④街巷路一年以内基建工地占道0.3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0.50元/日?平米。一年以上基建工地占道0.60元/日?平米,其它占道1.00元/日?平米。⑤占用道路的各类停车场、市场(含摊区)0.10元/日?平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①沥青路面520元/平方米。②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③水泥砼路面300元/平方米。④彩色方砖230元/平方米。⑤边石、卧石158元/平方米。⑥砂石路面87元/平方米。⑦土路30元/平方米。⑧规划路30元/平方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非〔2015〕991号,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沈文城发〔1993〕8号,沈价发〔1993〕90号。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沈政发〔2016〕15号规定,市政设施道路损坏补偿费的征收并入城市道路挖掘费的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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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水利 |
14.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
①一般地下水: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0.35元/立方米;非居民取水0.7元/立方米;特业取水4元/立方米。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辽政发〔2016〕27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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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土保持补偿费 |
①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1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增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③取土、挖沙(河道采沙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④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预〔2002〕584号,辽水利保字〔1995〕262号。财综〔2014〕8号,辽财非〔2014〕2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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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质监局 |
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发改价格〔2015〕1299号,发改价格〔2009〕2312号,计价格〔1997〕1707号,计价费〔1996〕1500号,计价格〔1995〕339号,〔1992〕价费字268号,辽价发〔2010〕115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10〕77号,辽财非〔2015〕1006号,辽价发〔2003〕43号,辽价函〔2004〕13号,辽发改办〔2013〕631号。依据沈政发〔2016〕15号规定,证照费,建委征收特种设备大修、改造、安装方案备案审查费、使用(注册)登记费,安监局征收的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费、安全监察人员考核费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