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促进和保障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区政府领导同意,聘请8家企业作为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下列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并协助查处。(一)除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及区政府开展的专项检查外,行政机关未经同级政府批准自行对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收费目录清单以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三)对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故意刁难、拖延、推诿,以及不依法受理、办理、颁发许可证照等;(四)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乱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五)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财物和有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乱实施行政强制;(六)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向企业乱摊派和要求企业提供人、财、物等;(七)行政执法人员野蛮执法、随意执法、越权执法、以权谋私,以及在执法时“吃、拿、卡、要”等其他行政执法违法、不当行为。
二、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工作进行指导,为避免和减少企业违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及时受理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投诉、举报;
(三)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执法行为,并将结果向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反馈;
(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反映的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是规范本机关涉企执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监督主体。
(一)严格涉企行政执法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和“双随机”抽查等制度。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备案管理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做出处罚决定后15日内要及时报送备案审查部门备案。要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普遍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转变执法方式,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三)严格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时限和工作程序,及时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的建立,是行政执法监督适应新形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企业,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政府法制工作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主战场的重要举措。政府法制部门将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建立健全与联系点的联系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和结果信息反馈等制度,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行政违法突出问题,为优化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附: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名单
2017年4月7日
附件
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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