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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辽中依法办发〔2017〕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17-04-05    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营造良好经济发展法治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

     印发给你们(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名单附后),请认真贯彻实施。

 

      联 系 人:袁芳

      联系电话:87883173

 

                                 

                                  沈阳市辽中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45

 

 

                      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社会督查,是指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区直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及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主要是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发现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被监督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监督意见。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被监督人员所在单位接到监督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落实,并在接到监督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反馈书面意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热心从事行政执法督查工作;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督查职责。

第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向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颁发聘书。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可予以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在进行行政执法社会督查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问询;

(二)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第八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第九条  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在督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督查职责的;

()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督查职权的;

()利用行政执法督查活动谋取私利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与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的日常联系、制定计划、组织活动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 征询了解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适时向区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工作业绩的考评,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附: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名单

沈阳市辽中区行政执法社会督查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