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
3.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4.未满16周岁,监护人须陪同办理。提交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医学出生证明、载有亲属关系的户口、公证书等)及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证明。
6.申请人是军人的,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意见。
7.申请证件换发的,提交原港澳通行证及复印件。
8.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提交以上材料即可办理。
9.在我市居住的本省其他城市居民还需提交在我市暂(居)住12个月以上的证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1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签发团队旅游签注。
10.申请探亲签注的,可探望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同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1.申请商务签注的,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的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的人员,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派遣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加盖社保中心公章及复印件和派遣函。
12.申请逗留签注的,①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及复印件。②赴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及复印件。③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的,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及复印件;在澳门就学,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提交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13.申请其他签注的,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的,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及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③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的,由暂住地地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并提交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及复印件。
14.再次申请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照相、复印—填表—递交申请—交款—内部工作流程—领证。
收费标准: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往来港澳一年到两年多次签注150元/件,两年到三年多次签注200元/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再次签注的,5个工作日;自助受理个人旅游签注的,3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咨询电话:86897952。
铁西、和平、大东、于洪、东陵(浑南)、沈北、苏家屯分、县(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可以受理全市各区户籍居民的申请。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分县(市)局出入境管理科仅受理本区县居民申请。本省外市居民申请须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本办法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