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信息变动(退休)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04号)《关于完善退休审批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28号)和《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20号)及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
申请条件 |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
办理材料 |
《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 |
办理流程 |
1、退休(职)当月1至24日需要办理事项:携带身份证到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申请,由档案托管部门或个人到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初步审批(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退休(职)人员需准备现居住社区开具的《社区居住证明》。 2、退休(职)当月25日至次月10日需要办理事项:(1) 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到养老保险分局企业或个体科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不能打印《社保卡领取凭证》的,到指定银行开具银行卡或结算存折。(2)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区、县(市)人社局审批退休,并在《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上审批盖章。(3)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养老保险分局拨付科计算养老金,并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养老金发放账号告知单》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2号窗口打印),再到退管科领取《个体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 |
办理时间 |
每月25日至下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
办理地点 |
养老保险辽中分局退休管理科(辽中镇南一路47号) |
联系电话 |
27886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