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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16-04-19    来源: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审查审批→符合条件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从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之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事务处

联系电话

024-2346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