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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体户
发布时间:16-04-19    来源:
 
 
 
 
事项名称:成立集体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内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工作意见》沈公发[2013]19号第五条、《关于认真落实省厅户籍管理二十项便民措施的紧急通知》沈公传【2014】136号。

 

申请条件: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并且集体宿舍有合法房屋手续的,可以成立集体户。

 

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书;

2、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办理流程:派出所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