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设定依据
沈房发[2010]4号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在本区城镇居住;
2、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违建住房。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户籍地房产证明、租赁房屋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区保障办审核→沈阳市保障办核准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
联系电话
024-2789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