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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16-04-19    来源:
 
 

  企业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企业养老保险业务

  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工作环节

  一、 新参保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条件: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

  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办理材料: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地税登记证副本、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二、参保企业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条件:参保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依法终止养老保险缴费义务时,应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办理材料:地税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企业持地税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等注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并留存相关材料。

  三、参保企业办理职工增减变动

  (一)申请条件: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中止或统筹内转出。

  (二)办理材料:

  1、增加: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外埠版本劳动合同的须经市人社局认定。

  2、减少:企业与职工签署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增加: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持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外埠版本劳动合同的须经市人社局认定)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新参保或统筹内转入,填写《职工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减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中止或统筹内转出,填写《职工增减变动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出

  (一)申请条件:与我市企业中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材料:新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转移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将此凭证送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4、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五、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入

  (一)申请条件: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申请将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与我市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合并。

  (二)办理材料: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办理地点: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企业经办员或转移人员持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跨统筹转入手续。

  2、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审核,按文件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给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手续。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合并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六、加入外国国籍人员一次性支付

  (一)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办理材料: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委托办理的委托协议书及职工本人、法定委托领取人身份证、职工本人或法定委托领取人的沈阳市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卡及开户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个体缴费需另提供:原始缴费收据(自行缴费的)、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银行代扣的)、"4050"相关证明材料(4050人员)。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携带材料到所在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办理在职出国定居人员一次性支付。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审核后,受理一次性支付业务,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单位或参保人员需签字确认。

  七、实帐期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付

  (一)申请条件:实账期养老保险缴费重复,需要办理退付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材料:

  本人身份证、本人开具的工行结算存折(卡)及银行卡开户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企业或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实帐期重复缴费退付。

  2、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审核后,受理退付业务,打印《养老缴费退付审批表》,单位或参保人员需签字确认。

  联系电话: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   2251496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   8412392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   6243304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   86281096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   6244680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苏家屯分局 8982128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   8960578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   2583264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   2762472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辽中分局   8788278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   87123607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康平分局   8734404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581066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   83184556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蒲河分局   8804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