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社保服务
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16-04-19    来源:
 
 

  事项名称:个体养老保险业务

  设定依据:《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28号)、《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0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社会保险法》

  工作环节

  一、参保登记

  (一)申请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的开卡手续(携带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的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办理)。

  2、个体工商户参保: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五)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所属分局,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协议,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代扣养老保险费银行卡开卡手续,再返回到街道或所属分局办理登记银行卡号手续。

  2、个体工商户参保: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雇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属分局个体科办理登记。

  二、缴费业务管理

  (一)申请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商银行银行卡(或折)。

  2、个体工商户缴费:无需参保人员提供资料。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在每月18日至24日期间进行(银行代扣缴费是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方式)。

  2、个体工商户缴费:个体科按月进行缴费核定。

  (五)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缴费人员每月18日前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每月25日后到缴费银行任意网点查询代扣缴费情况。(连续六个月欠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关系。需再次缴费的,应持参保人持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银行卡到养老分局个体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

  2、个体工商户缴费:个体工商户经办人每月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养老保险分局个体科办理缴费核定。

  三、个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入本市企业

  (一)申请条件: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材料: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一个工作日办结(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五)办理流程:已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需持本人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转出,个体科为其打印《变动通知单》。

  四、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出

  (一)申请条件: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户口薄、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五)办理流程:

  1、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或户口迁移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时,持身份证、转入单位的用工证明或户口证明,到参保所属分局个体科申请转移,填写《打印参保凭证申请表》, 个体科为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由转移人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3、市局个体处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五、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由省内外市、省企业(省行业)转入

  (一)申请条件:在省内外市、省企业(省行业)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转入我市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由于转移过程需要一定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二)办理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从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个体科提出转移申请。

  2、分局个体科受理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电子《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该人《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并转移资金。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在收到电子《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资金到账后,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六、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省外转入

  (一)申请条件:已在外省市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转入我市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由于转移过程需要一定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二)办理材料: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从省外城市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提出转移申请。

  2、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审核后,参保人员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局个体处留存手续并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邮寄手续,并转移资金。

  4、市局个体处收到转移手续及转移资金到帐后,建立账户信息,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入

  (一)申请条件:退役后需将养老保险转入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

  (二)办理材料:

  第一步:《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户口薄。

  第二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户口薄或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持部队开具《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及转移人户口薄,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提出转移申请。审核通过后,为其填写回执单。

  2、退役军人将回执单返还部队,部队收到回执单后为其转移资金及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3、转移资金到帐后,退役军人携带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本人户口薄(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建立账户信息。

  八、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转入

  (一)申请条件:沈阳市户籍,需将养老保险转入我市,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未就业随军家属。

  (二)办理材料:《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或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四)办理时间: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持部队开具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转移人户口薄,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提出转移申请。

  2、市局个体处审核后,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由本人自行送往部队。

  3、转移资金到帐后,随军家属携带部队开具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本人户口薄(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建立账户信息。

  九、在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

  (一)申请条件: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未享受退休待遇的。

  (二)办理材料:死亡证明、户口簿本人注销页、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继承人开具的工商银行折(卡)、银行卡开户手续、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对于"40、50"人员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对于继承人有争议的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到所在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在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业务。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审核后,受理一次性支付业务,打印《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由继承人签字确认。

  十、丧失中国国籍和外国人回国一次性退付:

  (一)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并注销中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终止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一次性退付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材料:原始缴费收据、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户口簿注销页、领取人户口簿及身份证、领取人或法定委托人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存折(卡)及银行卡开户手续、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书、"40、50"人员需提供领取社保补贴证明。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到所在的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办理在职出国定居人员一次性支付业务。

  2、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审核后,受理一次性支付业务,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十一、在职转退休

  (一)申请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材料:《退休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个体科。

  (四)办理时间: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

  (五)办理流程:

  个体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持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区人社局领取《退休审批表》。携带《退休审批表》、户口薄、身份证到所属分局个体科打印《个人账户确认表》,并根据医保局反馈信息,为已制卡人员打印《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本人确认账户无误后,按凭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医保分局领取社保卡。(未参加医保或医保已参保但因无照片信息等原因不能制卡的人员,以及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人员,个体科告知其按原方式办理银行卡。)

  联系电话: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   2251496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   8412395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   6243302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   8622134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   62446807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苏家屯分局 8982128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   8960578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   2530895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   2762472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辽中分局   8788278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   87123607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康平分局   87344044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5810663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   8318448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蒲河分局   8808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