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设定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工作环节 一、参保登记 (一)申请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材料: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开卡单原件和复印件(批量开卡人员可不提供)、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 (四)办理时间:村(社区)每月30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次月5日前上报到区、县(市)养老保险分局。 (五) 办理流程: 1.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2.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参保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3. 乡镇(街道)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保险费收缴 (一)缴费规定: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54号)规定,以上两险种已统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按年度缴纳。 (二)办理材料:农信社或农商行银行卡,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卡。 (三)办理地点: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 (四)办理时间:每月25日各区、县(市)农信社或农商行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为保证政府补贴及时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五)办理流程: 1. 参保人员按照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6月30日前将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卡; 2.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农信社或农商行; 3. 农信社或农商行根据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划扣养老保险费,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4.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待遇支付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超过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应参保并逐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允许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也可以不补缴;制度实施时,年龄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办理材料:无需参保人员提供资料。 (三)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四)办理时间:每月20日前,乡镇(街道)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名单;每月30日前,村(社区)核对人员信息;次月5日前,乡镇(街道)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初审;10日前,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进行复审。 (五) 办理流程: 1. 乡镇(街道)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名单,交村(社区)核对人员信息,村(社区)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 2. 乡镇(街道)应对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3.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通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告知其原因; 4.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应向县(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待县(区、市)财政部门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至农信社或农商行后,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农信社或农商行,由农信社或农商行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账户,并向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 5. 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对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四、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认证条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停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办理材料:无需参保人员提供资料。 (三)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四)办理时间: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内的人员变化情况上报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每季度进行一次享受待遇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五)办理流程: 1. 户籍认证 每月,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将享受待遇人员信息与公安户籍网信息进行比对,筛选出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将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信息下发到所属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通知家属或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暂停其养老金的发放。 2. 群众监督 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群众可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举报,暂停其养老金的发放,经查举报内容属实的,停发养老待遇。 3. 日常认证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区域内的人员变化情况,上报至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审核后将终止待遇支付。 4. 季度认证 (1)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通过乡镇(街道)向村(社区)下发纸质的辖区内享受待遇人员名单; (2)村(社区)逐人进行核查,填报《 年第 季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书》,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签字、加盖公章,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5日前上报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3)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 对新发生的冒领人员进行应追冒领信息录入,并将冒领人员名单下发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冒领养老金的追缴工作。 通过上述认证方式,没有通过资格认证,县(区、市)养老保险分局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的享受待遇人员,如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待其补办有关手续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联系电话: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和平分局 22514970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铁西分局 62446821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河分局 22730621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大东分局 62433036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皇姑分局 86220451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苏家屯分局 89822750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 8318456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8563581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辽中分局 8780532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库分局 87110318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于洪分局 25831585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沈北分局 29860312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新民分局 27510709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康平分局 87333691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蒲河分局 88043170 |